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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戒毒条例》公布实施 有四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1-06-27    文章来源:李娟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7号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共7章46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戒毒条例》在总结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

  《戒毒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力度,将对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普及“爱生命、不吸毒”禁毒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戒毒条例有四大亮点

  鼓励自愿戒毒

  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根据戒毒条例,我国的戒毒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为了进一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还作出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应给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戒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要处罚,病人和受害者更应教育和救治,所以教育和救治应放在首位。”李文君说,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探索出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强调科学戒毒

  戒毒条例公布施行前,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超过200万人,相当多的吸毒人员存在戒断难、巩固难、高复吸的现象。

  “过去我们把复吸率高、戒断巩固率低更多地归于吸毒者本人或毒品本身,认为是吸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强导致的。从这次条例的规定中,我们也能注意到一个倾向,就是改变了这样的认识,纠正了过去对吸毒者本人身份的认定,更加强调科学戒毒。”李文君说。

  李文君指出,吸毒成瘾是很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有心理、生理因素,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且目前医疗上的治疗机制还不是十分清楚,毒品对心理产生怎样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摸清。因此,不能只进行躯体的治疗,或者简单靠戒毒人员的意志力戒毒,应该科学戒毒,采取职业康复或者社会康复技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戒毒期限因人而异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如此看来,一名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可因人而异视情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帮助戒毒人员‘量身定做’一个科学的戒毒方案。”李文君表示。

  条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禁毒法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李文君同时表示,这样的规定延长了戒毒的周期,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提供了一个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一步紧接着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废,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戒毒力量要专职化

  要有效落实新的戒毒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戒毒人员社会监控、帮教机制,落实社区戒毒力量和帮教措施。

  根据现实情况,戒毒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关于戒毒力量专职化的规定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李文君表示,只有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开展,从而更有效地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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