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9〕14号
现发布《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等2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97-2009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代替GBZ97-2002);
GBZ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97-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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