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的有关要求,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共同对各省(区、市)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现将《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考核评估。卫生部将于2011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对各地的考评验收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