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人发〔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卫生部和财政部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招聘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从2007年起,用5年的时间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试点工作,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
二、试点原则和范围
(一)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各试点省(区、市)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乡镇卫生院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制订招聘计划,结合招聘对象志愿统筹安排招聘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2007年度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甘肃、新疆等8个省(区、市)的贫困县开展试点,共计招聘1000名执业医师。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其他省(区、市)。2008年-2011年招聘人数和试点地区,每年根据各地申请及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等情况另行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试点省(区、市)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
2.无执业医师;
3.有空余人员编制。
三、组织管理
(一)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卫生部、财政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二)卫生部成立全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相关政策并进行指导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试点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执业医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和评估考核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有关经费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加强资金管理。
各试点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招聘工作目标和范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形式,设定工作目标,确定实施范围,制定招聘方案,组织统一招聘工作,监督指导和制订落实地方配套政策,加强招聘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保证招聘效果。
四、人员招聘与管理
(一)招聘指标。各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省(区、市)的招聘岗位和数量,并上报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
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根据各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上报的符合招聘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数量、岗位需求情况和年度招聘计划,确定各试点省(区、市)招聘执业医师的计划指标。
(二)招聘程序和方式。招聘工作由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体检;6.签订合同;7.岗前培训;8.注册上岗。
各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地情况制订考试或考核等招聘选拔办法,对选拔组织形式、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提出具体要求。招聘可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1.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四)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指定的部门与受聘医师签署“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应上报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培训与注册上岗。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应统一组织受聘医师进行岗前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六)人员管理。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要制订相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和考核的依据,同时要建立受聘医师的信息库,及时更新掌握动态信息,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应在招聘工作完成后将受聘医师的有关信息报送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受聘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招聘医师在聘期内由县级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考核。对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经考核认定确不适合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应及时按合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接收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受聘医师的日常管理。
省级试点工作办公室要制订受聘医师的考核管理办法,并报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招聘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试点省(区、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年收入水平统筹确定。各地要按规定将受聘医师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中西部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户口和档案管理。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的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由试点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点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受聘医师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业务培训、进修、短期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聘医师的5年聘任期内,应优先安排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
(四)各试点省(区、市)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受聘医师在5年聘期结束后,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对考核合格并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和编制,保证其享受当地编制内执业医师同等待遇。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受聘医师。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关心受聘医师的工作和生活,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受聘医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六、监督与评估
(一)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抽查督导和评估试点省(区、市)的执行情况,并会同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总结和完善招聘工作。
(二)试点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省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作为试点工作管理依据,同时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省级督导和评估。
(三)试点工作实施中期和末期,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完成评估报告和总结,并会同财政部门将试点工作开展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各试点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卫生部
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