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5号)

 发布时间:2008-08-16    文章来源:刘鹏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一、名称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左旋肉碱酒石酸盐

  INCI名称:Carnitine(and)TartaricAcid

  化学名:1-propanaminium,3-carboxy-2-hydroxy-N,N,

  N-trimethyl-(R)-,saltwith(R-(R*,R*))-2,3-dihydroxybutanedioicacid(2:1)

  CAS号:36687-82-8

  二、原料规格

  主要成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含量≥98%。

  主要杂质:重金属,含量≤10ppm。

  三、限制使用条件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3%。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三日

  

版权所有:洛阳医学网
主办:洛阳市卫健委学会办公室、洛阳医学会 豫ICP备09015155号
地址:洛南新区政和路卫生监督中心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