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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法定免责”

 发布时间:2009-11-04    文章来源:

  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医疗实践中,法律规定了属于法定免责的事由和项目,在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很好的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了解法条,洞悉规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并且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及时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规范性!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情形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临床医师和医疗行政部门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临床上经常见到手术操作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做,使并发症的出现也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院可以积极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

  以上的分析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在医疗事故的判定和处理中适用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以人身伤害、医疗侵权为由起诉的,则适用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不良的损害后果的,不可以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但是,可以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条件、患者的自身条件、当值医师的主观认识等方面主张“意外事件”的偶然性和突发性,积极寻求法官的支持,和社会舆论的同情!

  综上所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灵活运用法理原则,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对于维护广大医师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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