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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知

 发布时间:2009-03-11    文章来源:洛阳医学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知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程序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途径: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患双方需提供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相关委托手续,并提供鉴定申请书壹份);
2.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患者死亡或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市卫生局委托);
3.司法机关委托。
此三种委托途径任何一种委托均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
3.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鉴定资料的提交
医患双方接到医学会医鉴办提交鉴定材料的通知后,应在10日内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患方:1.书面陈述;2.当事医院的住院病历;3.所有的门诊、急诊病历;4.涉及其他医院的住院病历;5.其他相关鉴定资料。医方:1.书面陈述或答辩;2.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病历;3.住院患者的病历原件;4.其他相关鉴定资料。)
三、医学会医鉴办、鉴定专家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医学会医鉴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组织者,依据法定的程序组织鉴定工作,如遇有法规规定的情形存在时,医学会医鉴办有权不予受理,中(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医鉴办对专家鉴定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解释权力。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鉴定专家组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3. 医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河南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依法享有同等的权益,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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