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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

 发布时间:2008-11-18    文章来源: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仍处于核心地位,医患双方都对之寄予了相当高的期待。一份鉴定书的出具,将决定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鉴定结论的公正与否,事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问题应引起整个社会,尤其是医疗卫生行业的高度关注。因为这将影响到民众的信任度与认可度。

  那么,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确立的因素包括哪些方面呢?

  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

  这是由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诟病,主要是源于医疗系统对鉴定的垄断,鉴定组织及鉴定人员不能脱离医疗系统而存在,因此才有所谓的“亲族鉴定”之说。在这种情况下,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鉴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所以鉴定的公信力在民众心目中也就难以确立。尽管很多情形下法院依赖并采纳鉴定结果,但这与鉴定公信力的塑造关系不大,因为公信力的受众是民众而非某国家机关。因此,要确立、提升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鉴定组织与组成人员的中立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鉴定组织公开、阳光化的操作,以及赋予当事人充分选择鉴定组织的权利,是鉴定意见公正性程序上的保证;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鉴定意见公正性实体上的保证。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能否存在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有对诊疗过程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应有的医学水准对医疗行为有充分的论证与评价,是影响鉴定公信力的又一重要因素。实践中,一些鉴定意见对诊疗事实经过轻描淡写,重结论轻论证,导致其缺乏信可度,从而造成鉴定公信力缺失。

  鉴定人个人责任的明确

  鉴定人应担负两个方面的责任:从诉讼规则而言,其负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从法律责任而言,其应对鉴定错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然而,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一种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即参与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集体负责,但其结果就是无人负责,更不用出庭接受质询。这种明显违背诉讼规则的做法,长期得不到纠正。虽然立法者在主观上有保护鉴定人之初衷,但客观上对鉴定的公信力造成了伤害。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不应享有超越其他形式证据的特权。鉴定人不依法出庭接受质询,是违反现行法定程序的行为。在注重程序公正的现代社会,这些做法显然有悖于追求法治的目标,应适时予以纠正。

  医疗事故鉴定,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呼唤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的同时,更需要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良好的制度会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带来双赢的局面;相反,双方都会受到伤害,造成双输的结果。对此,我们期待立法部门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上,早日做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改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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