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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或设专员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对药费知情权

 发布时间:2009-10-13    文章来源:

  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手术、用药安全,以及患者对药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望成为评价医院的重要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病情、治疗(手术)方案、风险与益处、费用和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具有知情权,并且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应有选择的权利,这些都作为对医院评价的要点。另外,主管医师也要使用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医院也要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同时,在遇到纠纷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医院设有专门部门或者专员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并且要公布电话、信箱,建立方便患者的投诉处理流程。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之一,中国医院协会评价评估部主任王吉善对本报表示,《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新医改精神进行制定的文件之一,完善了医院的评价体系,体现了医院以病人为中心、突显公益性及以质量为核心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他说,《医院评价标准》虽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但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将成为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责任的标准之一,使我国目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等处理医疗事故的体系进一步完善。

  他表示,《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还要修改并出台实施细则,在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对医院进行评价后,如果不符合标准的医院,可能会责令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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